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 分鐘讀完全文 5,4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徐美麗莊珮君陳芸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6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宗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宗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 款亦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前段已有明定。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附表編號1 至3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11 年度簡字第1387號、第138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有期徒刑2 月、2 月,並各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又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附表編號4 ),經屏東地院以112 年度金簡字第1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3 萬元確定;又因犯加重詐欺等罪(附表編號5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金訴緝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再因犯加重詐欺等罪(附表編號6 至9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280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共2 罪)、1年5 月、1 年6 月確定,而上開編號1 至9 所示各罪,曾經嘉義地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66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再因犯加重詐欺等罪(附表編號10至1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39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共7 罪)、1 年2 月(共4 罪)、1 年3 月(共2 罪)確定;復因犯妨害自由、加重詐欺等罪(附表編號13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5 罪)、1 年2 月(共33罪),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 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附表編號15),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上訴字第1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5 萬元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有卷附之判決、裁定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3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4 、15)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 至14),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規定之限制,另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大致可分為幫助洗錢、毀損、加重詐欺、妨害自由等四類型,依其所為各類犯罪之罪質、態樣、手段、侵害法益內容,以及整體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8 年11月至111 年11月之間,橫跨約3 年之久,再衡以受刑人就所犯上開各罪應負之整體刑責暨刑罰目的,以及我國法對於定應執行刑係採限制加重原則,並考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一案業以書狀表示無意見等語,兼衡本案定刑時應遵守之內、外部界限等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5日至10月16日 108年11月9日 108年11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40號等 屏東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等 屏東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 第1387號等 111年度簡字 第1387號等 111年度簡字 第1387號等  判 決日 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 第1387號等 111年度簡字 第1387號等 111年度簡字 第1387號等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10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59號     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3日 109年12月18日 (2次) 109年12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6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7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8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6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80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5日 112年8月1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59號     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6號等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6號等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80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80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8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80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80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80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59號     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7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7日 111年3月3日 111年3月4日(5次)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3日 111年3月4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47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47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96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96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9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6日 113年6月26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96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96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9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7月25日 113年7月25日 113年7月25日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26號     編號10至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妨害自由 加重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共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33罪)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4日至11月3日 111年10月8日至11月3日 111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 111年10月24日至11月1日 111年10月24日至11月1日 111年10月6日至 11月1日 111年4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30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30號等 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03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6號 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1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114年6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1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12月11日 113年12月11日 114年8月5日  備    註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36號  屏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19號   編號13至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02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