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六三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曾永宗曾玉英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六三號

上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號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四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與甲○○有姪伯之親戚關係,緣坐落澎湖縣望安鄉○○○段三八(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一八七、一八七之六四二之一、六四二之二、六四二之三、六四二之七、六七一、七0二、七一0、七一四、七九七、八0一、八六三、八七0號等十五筆土地係甲○○之祖父即乙○○之曾祖父所遺留之祖產,名義上雖登記為甲○○所有,實質上則應由甲○○及乙○○之父陳成滿二支系子孫繼承共有。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與乙○○達成協議,授權乙○○代刻其印章憑以辦理印鑑登記、申請印鑑證明、上開十五筆土地所有權狀之遺失補發及上開十五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陳成滿支系等事宜,乙○○旋於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先行辦妥印鑑登記及申請印鑑證明等手續,復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持以電腦繕打,內容載有:坐落將軍澳之土地而登記於甲○○名下之祖產,其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應移轉予陳成滿等人之切結書一紙,至澎湖縣望安鄉將軍村四五之二號甲○○家中,由甲○○於「切結書人」一欄簽名並捺指印表示同意該內容,嗣乙○○因囿於法令限制,無法將上開十五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辦理移轉登記,乃唯恐上開十五筆土地遭甲○○擅自處分,為確保其權益,竟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六年七月二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盜蓋陳文助印鑑於上開切結書上,偽添「同意在未移轉前,先行設定抵押新台幣貳仟萬元整,以確保乙○○等權益」之手寫字樣,復於八十六年七月二日,盜蓋甲○○印鑑,以自己為權利人,甲○○為義務人兼債務人,就上開十五筆土地及甲○○所有(非祖產)坐落同上地段四七六號土地(以下總稱系爭土地)偽設共同擔保債權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之抵押權而偽造委託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持之前往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偽填土地登記申請書,並盜蓋甲○○印鑑於其上,均據以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八十六年八月八日完成登記,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上,又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檢察官偵查中提出上開切結書,主張偽添之設定抵押權內容係屬真實,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地政機關對於地政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右揭犯行,辯稱:甲○○有同意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其父陳成滿之支系,並就系爭土地設定擔保二千萬元債權之抵押權,伊於高雄家中請其妻趙敏杏將該同意內容以電腦繕打切結書,惟於繕打完畢並列印後,伊發覺設定抵押權部分漏繕,伊即請其妻添加補繕,嗣因列表機故障無法重行列印,伊旋以手寫方式將設定抵押權部分添加於切結書內,再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將該切結書持往甲○○將軍村家中,由其過目同意後,親自簽名、捺指印及蓋用印鑑於切結書上,伊再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辦理抵押權設定等手續,並無偽造文書之情事云云。惟查:

㈠告訴人甲○○僅授權乙○○代刻其印章憑以辦理印鑑登記、申請印鑑證明、將軍澳段三八號等十五筆土地所有權狀之遺失補發及十五筆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陳成滿支系等事宜,而坐落將軍澳段四七六號土地係甲○○所買得,並非祖產,不在協議授權範圍內,甲○○均未同意就系爭土地設定擔保二千萬元債權之抵押權,且甲○○所簽署之切結書僅有電腦繕打之內容,並無手寫之字樣,甲○○於切結書上僅簽名並捺指印,並未蓋用印章一節,業據告訴人甲○○於偵查中指訴綦詳;又證人陳文選於偵查中證稱:「(簽切結書時甲○○有無打電話給你?)答:有的,他有打電話告訴我乙○○要分割,我回答我父親要分割就分割,反正財產是一人一半」(見偵卷第八九頁正面),亦未提及設定抵押權一事。參以切結書上關於移轉將軍澳段三八號等十五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陳成滿等人之三款約定均以電腦繕打方式為之,唯獨設定抵押權部分係屬手寫字樣,其情已非尋常;而切結書上「切結書人」一欄除蓋有甲○○之印鑑外,並經甲○○簽名及捺指印於其上,至設定抵押權部分則僅蓋用甲○○印鑑,甲○○之簽名、指印均付之闕如,果甲○○就設定抵押權部分確有同意,被告乙○○理應要求甲○○併於另立之手寫字樣處簽名或按捺指印以杜爭執,始符社會日常生活慣例等情,被告乙○○顯然於甲○○簽名並捺指印簽立切結書後,另行於切結書上盜蓋甲○○印鑑,偽添設定抵押權之手寫字樣,嗣並就系爭土地偽為抵押權設定,殊無足疑。此外,復有印鑑登記資料、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委託書、土地登記簿謄本附卷可稽。

㈡雖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上開土地分割分配圖,其上並有「右記祖產四七六至六七一等地號在我名下,依影印圖示,分割各系,若因土地移轉問題,同意設定抵押暫時措施。立字人:甲○○(簽名、指印)」(見被告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庭提證物一),而該分割分配圖簽立日期記載為:「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農曆二月二十三日)」,換言之,茍依被告所辯,則被告與告訴人簽立上開切結書時,該分割分配圖既已簽立並有同意設定抵押權,如此重要物證何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始提出?上開分割分配圖上開立字人甲○○之簽名、指印,告訴人甲○○否認為其所有(見本院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訊問筆錄),惟縱為甲○○所有,但觀之該分割分配圖除上開「右記祖產四七六至六七一等地號在我名下,依影印圖示,分割各系,若因土地移轉問題,同意設定抵押暫時措施」一段文字係繕打之外,其餘均屬手寫,則是否事後補記而甲○○係在不知情下簽名捺指印,亦不能無疑。退步言之,縱簽立分割分配圖時有此約定,但於簽立切結書時,如雙方未同意設定抵押權,被告仍不得在切結書上擅自為同意設定抵押權之記載。被告自不能執上開分割分配圖上開一段文字之記載而為有利之辯解。又證人趙敏杏係被告之配偶,證言難免偏頗,其證稱被告與告訴人簽立切結前,被告同意設定抵押權手寫文字已記載云云,自不能遽認為真實。再,被告辯稱簽立切結書前,已將印鑑交還告訴人,是簽立切結書時告訴人之印章是自己蓋上云云,亦屬被告片面之詞。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至被告聲請鑑定前開分割分配圖上立字人「甲○○」之簽名及指印,因事證已臻明確,且有如前述,該簽名及指印是否為甲○○所有,與本案被告是否偽造切結書及虛偽設定抵押權,並無必然關係,核無必要。

二、被告偽造切結書及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委託書並據以行使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使地政機關承辦人員將不實之抵押權設定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同時行使偽造之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委託書之行為,犯罪目的同一,且犯罪時間、空間密接,為接續犯)。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方法結果之關係,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原審以被告罪証明確,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審酌被告囿於法令限制,無法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確保其權益,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情有可宥,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五月,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意旨循告訴聲請上訴之理由,以原審量刑過輕,而均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G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曾玉英

法官 邱永貴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六三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