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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炫德簡志瑩陳志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武陵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均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茲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有2 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可供參考。

四、經查,受刑人甲○○所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3 罪,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76號、94年度訴字第3280號、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4 ─21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編號2 與3 之罪,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訴字第328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上訴二審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5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是本件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3 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 與3 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加計編號1 所判處有期徒刑6 月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 條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陳志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822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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