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3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朱育德
- 被上訴人
- 趙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7月2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登載內容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前因保險業務行銷而發生糾紛,上訴人竟於民國101 年12月30日至102 年1 月2 日間,在不詳地點,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使用其於痞客邦(PIXNET)網站所申請之「luciferous」、「gatten」、「maucda」等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之網站部落格上,多次發表「不肖之輩」、「趙某人的不要臉」、「不只是笨蛋,根本是混蛋」、「MrE 這賤人」、「趙宏昌比想像中的還不知恥」、「無恥」、「你這種言而無信的貨色」、「你這混蛋」、「小人」、「良心早爛光的人」、「品格惡劣」、「言而無信,是謂畜牲」、「卑劣無恥之輩」等辱罵被上訴人之言論,客觀上足以貶低被上訴人人格與社會評價,且依上訴人之上述部落格人氣觀之,至少有近800 人閱讀上訴人所發表之言論,且於Google網站以被上訴人姓名為關鍵字搜尋時,即會出現「至不受歡迎者趙宏昌」、「這種言而無信之人」、「MrE 趙宏昌自作聰明」等網頁,足認上訴人所為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且情節重大,致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痛苦。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台幣(下同)30萬元,並在網路上刊登道歉啟事。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上訴人應於「聯合踹人天地」(網址:http://mocear.wordpress.com/ )、「南山的小朱」(網址:http://amateratha.blogspot.tw/ )網站首頁文章列表最上方刊登附表一所示道歉啟事(字體大小:font-size :20pt)期間至少6 個月。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 萬元本息及在上述網址網站首頁文章列表最上方刊登附表一所示道歉啟事(字體大小:font-size :20pt)期間為十日;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本件起因係被上訴人自101 年1 月17日起,多次在「PTT 實業坊」論壇網域,以帳號「MrE 」發表內容為「無良業務」、「黑心業務」、「騙子」、「黑心南山業務」、「垃圾黑心業務」等文字,致上訴人名譽受損,上訴人為此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3260 號受理偵辦,被上訴人當時曾於警局表示不再發表類似言論,兩造乃於101 年5 月20日簽立和解書達成和解,上訴人並撤回上開刑事告訴。詎被上訴人事後卻無視其承諾,反於網路上發表更多妨害上訴人名譽及攻擊之言論,並否認曾和解、道歉情事,上訴人為防衛自身名譽,始發表文章澄清辯白。上訴人雖於言論內容中參雜「無恥」、「你這種言而無信的貨色」、「小人」等語,即便與一般社會所認人情禮儀未符而有不當,然並未逾言論自由之範圍。況上訴人論述均係針對被上訴人種種攻擊抹黑上訴人之具體作為,所發表之具體指摘及批判性評價用語,並非無據之抽象謾罵性言詞,該等用語僅佔上訴人言論之極小部分,難認上訴人有貶低、侮辱被上訴人之意,該等言論未使被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上訴人言論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且被上訴人曾於101 年12月31日於上訴人痞客邦網頁上發表「雖然這裡人氣低到爆炸,可以說只是寫來自爽的網誌」等語,可見連被上訴人亦自承鮮少網友閱讀上訴人於痞客邦網頁上發表之文章,則本件自難謂侵害情節重大,被上訴人不得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如認情節重大,依被上訴人上述言論及參酌兩造均為一般市井小民,並非眾所周知之公眾人物,因此,金錢賠償應即可填補被上訴人之損害。縱認金錢賠償尚不足填補被上訴人之損害,則命上訴人登載判決書全部或一部於該等網頁上,已足使原先查看該等網頁並聞悉系爭言論之人得知上訴人之系爭言論屬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已達回復被上訴人名譽權之作用,命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已逾越必要之程度等語置辯。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前因保險業務行銷手法而發生糾紛,上訴人於101 年12月30日至102 年1 月2 日間,在不詳地點,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使用其於痞客邦(PIXNET)網站所申請之「luciferous」帳號,在上開網站部落格上,多次發表「不肖之輩」、「不只是笨蛋,根本是混蛋」、「趙宏昌比想像中的還不知恥」、「無恥」、「你這種言而無信的貨色」、「你這混蛋」、「小人」、「品格之惡劣」、「言而無信,是謂畜牲」、「卑劣無恥之輩」等辱罵被上訴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50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4,000 元,及102 年度簡上字第451 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判處拘役20日確定。
㈡被上訴人學歷為研究所博士班畢業,現為大學博士後研究員,101 年所得共計80餘萬元;而上訴人為研究所碩士班畢業,之前從事保險業務員,現無業,101 年所得共計94餘萬元,並有多筆股票投資。
四、上訴人於發表文章中使用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復按侵害名譽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但須有第三人知悉而言。另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要旨參照)。
㈡經查,兩造前因對於保險業務行銷手法之看法不同,而在網路上互有論戰,上訴人於101 年12月30日至102 年1 月2 日間,在不詳地點,以其於痞客邦(PIXNET)網站所申請之帳號「luciferous」,在痞客邦網站上發表系爭言論,經高雄地院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451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實。上訴人上開言詞乃刊登於網際網路平台,且未設定閱覽權限,為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自由閱覽、共見共聞,應堪認定。上訴人所為既足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則揆諸前開說明,不論閱覽人數多寡,皆已該當。至於民法第195 條第1 項所指情節重大之法益侵害,是指包括「名譽」在內所列舉之六種法益以外之「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而言。本件上訴人係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被上訴人自得依該條項為請求,而不以情節重大為必要。是以,上訴人辯稱閱覽人數不多,侵害情節非重大云云,自無可採。
㈢「不肖之輩」、「不只是笨蛋,根本是混蛋」、「趙宏昌比想像中的還不知恥」、「無恥」、「你這種言而無信的貨色」、「你這混蛋」、「你這種小人」、「品格之惡劣」、「言而無信,是謂畜牲」、「卑劣無恥之輩」等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係屬使人難堪為目的,其意義為表示不屑、輕蔑,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將使一般人有不堪、屈辱之感受,對被上訴人之人格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貶低,客觀上已損及被上訴人社會上人格評價,則上訴人所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且情節重大。從而,被上訴人主張其名譽因此受損,請求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㈣上訴人固辯稱:伊雖於言論內容中參雜不雅言語,然僅佔言論極小部分之用詞,且論述並非毫無所本,亦非出於毫無意義之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並未逾言論自由保障之合理範疇,況上訴人僅係以最有效之語言表意,未必文雅拘禮,且處於敵意高漲對立之雙方亦難期待互相以平和說理之模式溝通云云。按所謂言論自由,係因各人價值觀之不同,對於事物容有不同看法及評價,然仍應遵循法律及就事論事之原則,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可為正面評價,亦可為負面評價,依各人的自由意志選擇,但非謂可隨意以不堪、不雅之詞語而為情緒性之謾罵,否則,即已喪失評論之適當性。是以,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侵害言論。而觀諸上訴人所為之系爭言論,乃係隨意以不堪、不雅之詞語而為情緒性之謾罵,顯係在於恣意辱罵被上訴人,超過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言論自由保障之合理期待,難認其評論合理而適當,是上訴人上開辯解,顯係事後推諉之詞,並無足採。
五、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如是,金額為何?
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 條第1 項前段有明文。又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兩造不爭執:被上訴人學歷為研究所博士班畢業,現為大學博士後研究員,101 年所得共計80餘萬元,而上訴人為研究所碩士班畢業,之前從事保險業務員,現無業,101 年所得共計94餘萬元,並有多筆股票投資等情為實。爰審酌被上訴人名譽貶損之情狀及上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3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2 年7 月30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核屬允當。
六、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於「聯合踹人天地」(網址:http://mocear.wordpress.com/ )、「南山的小朱」(網址:http://amateratha.blogspot.tw/ )網站首頁文章列表最上方刊登附表所示道歉啟事?期間為何?
㈠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所明定。此規定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目的洵屬正當。而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以,法院在被上訴人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以其它手段仍不足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得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㈡經查,上訴人係使用其於痞客邦(PIXNET)網站所申請之「luciferous」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之上開網站部落格上,多次發表系爭言論,已如前述,嗣上開「聯合踹人天地」、「南山的小朱」網誌固遭痞客邦網站關閉,惟上訴人已另於其他網站架設同名稱「聯合踹人天地」(網址:http://mocear.wordpress.com/ )、「南山的小朱」(網址:http://amateratha.blogspot.tw/ )網站,此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以認定。本院審酌每人或使用網際網路或閱讀報紙以獲得資訊之習慣不同,上訴人以網路言論所為侵權行為,若以「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作為回復被上訴人名譽之方式,顯非適當。又,每個人使用網際網路之交際圈大致固定,上訴人仍沿用之前網站網誌名稱,顯係希望熟識之網友可前往新網站進行瀏覽、討論,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以侵害名譽之相同載體方式,刊登道歉啟事,足使原先查看上開網頁並聞悉系爭言論之人得知上訴人之系爭言論屬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而有回復被上訴人名譽權之作用,方屬適當。
㈢至原審同意被上訴人要求道歉之內容如附表一所示:【道歉人朱育德為南山人壽,於民國101 年12月至102 年1 月間在「聯合踹人天地」及「南山的小朱」此二網誌上,多篇文章內發表許多公然侮辱言語攻擊趙宏昌先生,嚴重損害趙宏昌先生之名譽。經司法判決,特此公開道歉,以回復趙宏昌先生之名譽】。其中上訴人已非保險公司業務員,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該文記載上訴人之前任職機構並無意義;侵權行為期間為101 年12月30日至102 年1 月2 日,該文未記載日期有過於寬廣之嫌。因此該文應更正為【道歉人朱育德,於民國101 年12月30日至102 年1 月2 日間在「聯合踹人天地」及「南山的小朱」此二網誌上,多篇文章內發表許多公然侮辱言語攻擊趙宏昌先生,嚴重損害趙宏昌先生之名譽,特此公開道歉,以回復趙宏昌先生之名譽】。在此範圍內,被上訴人所為請求,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係屬回復被上訴人名譽之適當方式。
㈣此外,上訴人張貼道歉啟事之期間,本院考量為使道歉啟事能發生公告周知,而達回復被上訴人名譽之效果,以及道歉啟事之張貼地點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之網路,認以連續張貼10日為適當。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3 萬元本息及請求上訴人於「聯合踹人天地」(網址:http://mocear.wordpress.com/ )、「南山的小朱」(網址:http://amateratha.blogspot.tw/ )網站首頁文章列表最上方刊登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10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是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道歉人朱育德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於民國101 年12月至 102 年1 月間在「聯合踹人天地」及「南山的小朱」此二網誌上 ,多篇文章內發表許多公然侮辱言語攻擊趙宏昌先生,嚴重損害 趙宏昌先生之名譽。經司法判決,特此公開道歉,以回復趙宏昌 先生之名譽。 附表二: 道歉人朱育德,於民國101 年12月30日至102 年1 月2 日間在「 聯合踹人天地」及「南山的小朱」此二網誌上,多篇文章內發表 許多公然侮辱言語攻擊趙宏昌先生,嚴重損害趙宏昌先生之名譽 ,特此公開道歉,以回復趙宏昌先生之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