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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19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雅莉劉珊秀陳建欽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抗字第19號

抗告人
陳家益

被繼承人  吳德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348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因抗告人父母在伊就讀幼稚園時離婚後,伊即未與母親家人聯繫,故不知道外公(甲○○)過世之消息,又抗告人長期在雲林工作,並未居住在戶籍地住所,且抗告人之父不識字,亦未告知或轉達抗告人其曾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收到稅捐處通知一事,直到伊於108年8月9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命令始知伊成為甲○○之繼承人,是抗告人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原審裁定未審酌上開事證,顯有不當,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關於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規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又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甲○○業於99年9 月16日死亡,而抗告人為被繼承人之代位繼承人,抗告人於108 年8 月12日向本院具狀聲明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權為拋棄繼承,請求本院准予備查,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3484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等情,業據抗告人於原審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108年度司繼字第3484號卷第9 -14頁)為憑,堪以認定。

(二)抗告人固主張伊於108 年8月9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命令始知伊成為甲○○之繼承人等語,並於原審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8 年8月2日執行命令影本為證。然查,原審為查明抗告人於何時知悉伊成為甲○○之繼承人,前依職權調查抗告人於何時接獲通知其為甲○○之繼承人應繳納稅款,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函覆,業於107 年6月22日寄送稅捐文書,且於同年6月26日送達取證在案,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函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1至28頁),又抗告人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寄送稅捐文書,送達抗告人斯時之戶籍地址,並經抗告人之父陳黈簽收等情不爭執(二審卷第29至31頁),陳黈為抗告人之同居人,並為日常生活代理抗告人收信之行為,可見陳黈並非無辨別事理能力之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即對抗告人生送達之效力,堪認抗告人自稅捐文書送達時起,已知悉其為被繼承人甲○○之代位繼承人,則其理應於107年9月26日前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始為合法,惟抗告人遲至108年8月12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原審卷第5頁),顯已逾3個月之期限,是其聲請顯然於法未合,則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又依民法第1148條第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縱使抗告人並未拋棄繼承,依據前揭規定,亦僅需於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有限責任,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已逾3 個月之期限,原審依法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並無不當,抗告人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陳建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1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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