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一一七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一一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延宗 男二十二歲(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五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陳延宗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ぇ被告犯罪時間為自九十年一月初至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止,聲請書所載「自九十年一月初至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止」應係誤植,應予更正;え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九四號裁定被告送觀察勒戒,聲請書載為「九十年度二千一百九十四號裁定」,亦係誤植,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