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一一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謝佩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一一七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延宗 男二十二歲(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五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陳延宗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ぇ被告犯罪時間為自九十年一月初至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止,聲請書所載「自九十年一月初至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止」應係誤植,應予更正;え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九四號裁定被告送觀察勒戒,聲請書載為「九十年度二千一百九十四號裁定」,亦係誤植,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謝 佩 玲

  書記官 藍 友 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一一七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