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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永定

      游修信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修信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永定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日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