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永定
游修信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修信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永定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