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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永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定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於附表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公布,並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本件之宣告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非屬上述修正後但書之情形,故修正前後並無影響,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意旨,此修正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97年12月9日公告日起 │97年5月26日公告日起 │97年7月間           │
│ 犯  罪  日  期 │至97年12月16日開標日│至97年6月10日議標間 │                    │
│                │間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99年度偵字第7848號│署100年度偵字第679號│署102年度偵字第15號 │
│                │、追加起訴100年度偵 │                    │                    │
│                │字第9425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9、│101年度簡上字第19號 │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
│事實審│        │293號               │                    │                    │
│      ├────┼──────────┼──────────┼──────────┤
│      │判決日期│101年04月25日       │101年12月17日       │   102年7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9、│101年度簡上字第19號 │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
│判  決│        │293號               │                    │                    │
│      ├────┼──────────┼──────────┼──────────┤
│      │判    決│101年4月25日        │101年12月17日       │102年7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至8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7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間           │97年10月間          │97年10月間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2年度偵字第15號 │署102年度偵字第15號 │署102年度偵字第15號 │
├───┬────┼──────────┼──────────┼──────────┤
│      │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7月12日        │102年7月12日        │102年7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
│判  決├────┼──────────┼──────────┼──────────┤
│      │判    決│102年7月12日        │102年7月12日        │102年7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底          │98年2月間至98年2月20│97年5月29日公告日起 │
│                │                    │日開標日間          │至97年7月23日間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2年度偵字第15號 │署99年度偵字第3130、│署102年度偵字第2457 │
│                │                    │9470號              │號                  │
├───┬────┼──────────┼──────────┼──────────┤
│      │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282 │102年度易字第324號  │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102年7月12日        │   102年5月29日     │   102年10月24日    │
├───┼────┼──────────┼──────────┼──────────┤
│      │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馬簡字第75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282 │102年度易字第324號  │
│判  決│        │                    │號                  │                    │
│      ├────┼──────────┼──────────┼──────────┤
│      │判    決│102年7月12日        │102年5月29日        │102年11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