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交簡字第4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介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馬交簡字第42號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之記載,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陳介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交簡字第42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