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2號
- 原告
- 陳妙光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代表人
-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他人納稅資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則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所為否准「原告請求被告提供民國102年8月22日列印與農業不可分離土地之輔導通知文書第1項」之處分,非屬上開法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況苗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救濟教示欄亦記載「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卷第26頁),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苗栗縣」之行政法院管轄,而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6條授權司法院所定「各級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苗栗縣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告亦應自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於本裁定確定後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補繳裁判費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