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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473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成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戴成相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所載前科,其於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經強制戒治之後,猶未能斷絕毒癮,顯見其改善之能力薄弱,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併參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484號
    被      告  戴成相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30
                        2巷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成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續送強制戒治執行,嗣經停止強制戒治
    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責任部分,另由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74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
    確定,詎其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471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
    確定。戴成相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29 號、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月
    確定,於96年2月12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96年7月16日
    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
    ,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1月10日上午9時
    許,在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302巷1號住處內,以
    燒烤玻璃頭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0
    年1月11日上午9時35分許,警方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報請本檢察官指揮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戴成相之自白        │戴成相上揭犯罪事實      │
  ├──┼────────────┼────────────┤
  │  2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尿液│戴成相所排放之尿液,經送│
  │    │檢驗報告、尿液採驗作業管│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制紀錄表(檢體編號:    │反應之事實              │
  │    │100F014)各1份          │                        │
  ├──┼────────────┼────────────┤
  │  3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戴成相未戒斷毒癮,再犯施│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
  │    │                        │                        │
  └──┴────────────┴────────────┘
二、核被告戴成相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科刑紀錄,有本
    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劉偉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7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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