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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魏宏安陳雅菡王瀅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抗字第4號

抗告人

再審聲請人 劉傳文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02 年8 月23日102 年度苗簡字第647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簡再字第6 號裁定駁回後,不服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106 年台抗字第76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未提出原判決繕本,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原裁定認抗告人之再審聲請違背法定程序,且屬不可補正,其結論並無錯誤,抗告人仍執前詞謂原裁定不當,提出抗告,自無理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合議庭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4項、第5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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