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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顏碩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素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素麗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附表編號1 至2 備註欄之「以107 執更丁824 執行中(107.5.6-107.10.14 )」應更正為「以107 執更丁824 執行(107.5.6-107.10.14 ,已執行完畢)」,附表編號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之「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更正為「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及宣告刑欄增加「有期徒刑部分」,附表編號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之「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更正為「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 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如附件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件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受刑人就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其各次犯行類型、次數、時空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及侵害程度、各該法益間之獨立程度、非難重複性及回復社會秩序之需求性等因素,復審酌如附件附表編號2 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6 年度苗簡字第14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如附件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53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如附件附表編號3 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5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附件附表編號1 至3 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件附表編號4 所示各罪所定之執行刑總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