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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仕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丁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仕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仕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806 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7 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查本件受刑人蔡仕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2 、5 、6 、7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侵入住宅竊盜罪        │
│              │                      │                      │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108 年9 月17日        │109 年1 月13日        │108 年12月19日        │109 年3 月16日        │
├───────┼───────────┼───────────┼───────────┼───────────┤
│偵  查  機  關│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偵緝│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速偵│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17號              │字第84號              │第184 號              │第1623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215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225 號│109 年度交易字第37號  │109 年度易字第210 號  │
│    ├────┼───────────┼───────────┼───────────┼───────────┤
│    │判決日期│109 年2 月18日        │109 年5 月25日        │109 年6 月16日        │109 年6 月22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215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225 號│109 年度交易字第37號  │109 年度易字第210 號  │
│    ├────┼───────────┼───────────┼───────────┼───────────┤
│    │判決確定│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7 月6 日        │109 年8 月4 日        │109 年9 月21日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金之案件      │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
│              │第1869號              │第3428號              │第3106號              │第3132號              │
│              ├───────────┴───────────┴───────────┴───────────┤
│              │編號1 至編號5 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11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            │
│              ├───────────────────────────────────────────────┤
│              │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執更字第1417號                                                              │
└───────┴───────────────────────────────────────────────┘
┌───────┬───────────┬───────────┬───────────┐
│編          號│          5           │           6          │           7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  日  期│109 年1 月23日        │108 年12月26日(聲請書│109 年3 月17日        │
│              │                      │誤載為108 年9 月11日)│                      │
├───────┼───────────┼───────────┼───────────┤
│偵  查  機  關│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速偵│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585號              │字第11號              │第2282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9 年度苗簡字第464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243 號│109 年度苗簡字第735 號│
│    ├────┼───────────┼───────────┼───────────┤
│    │判決日期│109 年8 月5 日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10月12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9 年度苗簡字第464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243 號│109 年度苗簡字第735 號│
│    ├────┼───────────┼───────────┼───────────┤
│    │判決確定│109 年9 月3 日        │109 年10月27日        │109 年11月1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金之案件      │勞動                  │勞動                  │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署年度執再字第│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
│              │號                    │第5601號              │第3598號              │
│              ├───────────┤                      │                      │
│              │編號1 至編號5 業經臺灣│                      │                      │
│              │苗栗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                      │                      │
│              │字第1170號裁定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2 年2 月      │                      │                      │
│              ├───────────┤                      │                      │
│              │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執更│                      │                      │
│              │字第1417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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