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仕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丁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仕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仕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806 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7 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查本件受刑人蔡仕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2 、5 、6 、7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侵入住宅竊盜罪 │ │ │ │ │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108 年9 月17日 │109 年1 月13日 │108 年12月19日 │109 年3 月16日 │ ├───────┼───────────┼───────────┼───────────┼───────────┤ │偵 查 機 關│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偵緝│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速偵│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17號 │字第84號 │第184 號 │第1623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215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225 號│109 年度交易字第37號 │109 年度易字第210 號 │ │ ├────┼───────────┼───────────┼───────────┼───────────┤ │ │判決日期│109 年2 月18日 │109 年5 月25日 │109 年6 月16日 │109 年6 月22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215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225 號│109 年度交易字第37號 │109 年度易字第210 號 │ │ ├────┼───────────┼───────────┼───────────┼───────────┤ │ │判決確定│109 年3 月30日 │109 年7 月6 日 │109 年8 月4 日 │109 年9 月21日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金之案件 │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 │ │第1869號 │第3428號 │第3106號 │第3132號 │ │ ├───────────┴───────────┴───────────┴───────────┤ │ │編號1 至編號5 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11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 │ │ ├───────────────────────────────────────────────┤ │ │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執更字第1417號 │ └───────┴───────────────────────────────────────────────┘ ┌───────┬───────────┬───────────┬───────────┐ │編 號│ 5 │ 6 │ 7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 日 期│109 年1 月23日 │108 年12月26日(聲請書│109 年3 月17日 │ │ │ │誤載為108 年9 月11日)│ │ ├───────┼───────────┼───────────┼───────────┤ │偵 查 機 關│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速偵│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585號 │字第11號 │第2282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9 年度苗簡字第464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243 號│109 年度苗簡字第735 號│ │ ├────┼───────────┼───────────┼───────────┤ │ │判決日期│109 年8 月5 日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10月12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9 年度苗簡字第464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243 號│109 年度苗簡字第735 號│ │ ├────┼───────────┼───────────┼───────────┤ │ │判決確定│109 年9 月3 日 │109 年10月27日 │109 年11月1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金之案件 │勞動 │勞動 │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署年度執再字第│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 │ │號 │第5601號 │第3598號 │ │ ├───────────┤ │ │ │ │編號1 至編號5 業經臺灣│ │ │ │ │苗栗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 │ │ │ │字第1170號裁定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2 年2 月 │ │ │ │ ├───────────┤ │ │ │ │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執更│ │ │ │ │字第1417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