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雅菡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邦賜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庚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邦賜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邦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 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10、11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劉邦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3、5、7、9、1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4、6、8、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竊盜罪,附表編號1、2、4、5至11均係至宮廟竊取香油錢或宮廟辦公室竊取物品,附表編號3、4、10為竊取車牌)、時間間隔(分布於109年1月間至9月)、侵犯法益(不同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5日,2次 109年9月9日 109年5月11日 109年6月7日 109年6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225號、109年度偵緝字第217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387號 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0031號、第103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522號、第579號 110年度易字第21號 109年度易字第869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日 110年3月4日 110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522號、第579號 110年度易字第21號 109年度易字第8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29日 110年4月6日 110年3月29日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139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844號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2205號(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助字第296號)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2204號(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助字第297號)   編號1至編號2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戒執更字第13號    
編號  5 6 7 8 罪名  竊盜罪 踰越牆垣、窗戶竊盜未遂罪 攜帶凶器、毀壞門及安全設備竊盜罪 竊盜未遂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19日 109年1月27日 109年9月10日 109年6月6日 109年9月24日 109年9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505號、第6498號  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4925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885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41號 110年度易字第212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7月8日 110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885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41號 110年度易字第2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19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236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237號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9763號(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助字第465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2167號 
編號  9 10 11 罪名  竊盜罪 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6日 109年7月1日,3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1808號、110年度偵字第2320號、第2600號、第3114號、第4223號、第422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4號、第66號 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609號、110年度偵字第909號、第3726號、第37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753號 110年度易字第33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753號 110年度易字第3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3日 111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6號(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助字第51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555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55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