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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11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高御庭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彥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彥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彥翔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晚間7時25分許,在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以不詳價格,向周柏龍購入愷他命約50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0年5月6日晚間10時20分許,王彥翔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柏勳,行經苗栗縣○○鎮○○路00號前,因另案為警查獲(所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罪刑並宣告緩刑確定),並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驗前總淨重9.0723公克,驗餘總淨重8.6499公克,總純質淨重7.7840公克)等。

二、證據標目‧被告之本院訊問筆錄、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警員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查獲毒品案重量鑑定證明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226號、111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227號鑑驗書‧現場查獲、扣案物及初步鑑驗照片

三、法令之適用

㈠罪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被告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單一犯意,自取得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持有行為僅有一個,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㈢法律上之減輕被告於警詢、偵訊、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供出其毒品來源而稱:扣案之愷他命9包等毒品係伊向周柏龍購買的;周柏龍係伊毒品來源等語(偵2974卷第36至37、187頁,本院聲羈卷第44至45頁,本院訴字卷第189頁),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函詢檢警機關是否有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上手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一節,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4月14日苗檢松月110偵6027字第1119009158號函復以同署110年度偵字第6027號另案被告周柏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書1份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前揭起訴書各1份附卷可參(臺中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卷第103至108頁),足認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與嗣後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上手周柏龍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自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易刑處分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㈤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含包裝袋9只,驗前總淨重9.0723公克,驗餘總淨重8.6499公克,純度85.8%,總純質淨重7.7840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上開包裝袋9只,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殘留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沒收之。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量刑理由

㈠本件為持有超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案件。被告以自己施用為目的,無故持有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其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無視國家法律之禁令,不但有戕害身心健康之虞,更助長毒品流通,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

㈡另考量被告於本件犯行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所受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服務業,與祖母、母親同住,尚須扶養祖母、母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上開各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說明 卷證頁數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9包(含包裝袋9只)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尖端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944-5、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9.072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8.649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9.0723公克,純度85.8%,純質淨重7.7840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671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648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662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653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84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78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57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45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98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84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96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73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45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30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9)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67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54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226號、111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227號鑑驗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他卷第27至28、30至31頁,本院訴字卷第81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112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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