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2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建禎
- 選任辯護人
- 羅健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度苗簡字第159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8498號、112年度偵字第553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經查,本案被告黃建禎並未提起上訴,僅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明示僅針對科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簡上卷第93頁),故依前開規定,原判決關於事實、所犯罪名之認定等部分均已確定,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連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理由及論罪法條,均引用原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於民國102年間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146號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緩起訴處分),並有其他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下稱另案)偵辦中,原審認被告具刑罰暫不執行之必要並不適當,且原審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作為緩刑條件,亦屬過低等語。
參、上訴論斷之理由
一、緩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得宣告緩刑者,以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為限。而該條款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24號判決要旨參照)。另諭知緩刑,除應具備一定之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754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經查,原審審理後,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科刑裁量之職權,就被告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予以科刑後,另予以附條件緩刑之宣告。而參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於原審判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原審為緩刑之宣告符合前開規定。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曾受前案緩起訴處分,並為另案偵查中,故被告就原審判決所受宣告刑不宜暫不執行等情,然所謂緩起訴處分係因檢察官考量司法資源有效運用,而暫不提起公訴之制度,與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效力及目的本即不同;又被告固經另案偵查中,然另案既尚未提起公訴,本院自無從對此恣意判斷被告有無犯罪,縱日後另案經提起公訴,被告亦有受無罪宣告之可能,當不宜以此作為原審宣告緩刑不當之理由。
二、宣告刑部分
㈠按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6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審認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犯行之罪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所為造成招標機關誤認「苗栗縣造橋鄉公所辦理之苗12線10K+000~10K+340瓶頸路段改善工程」(下稱本案工程)係由具資格廠商投標而予以決標,使政府採購法欲建立具效率及品質之政府採購制度無法落實,殊非可取;兼衡本案工程於案發後業已解約,犯罪所生損害未予擴大;暨被告之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於原審審理時所述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字卷第75頁至第80頁),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並宣告緩刑2年,並應自原審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經核原審上述量刑,業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被告犯罪態度及情節,且原審卷內亦含被告前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見法務部廉政署卷第421頁至第425頁;本院苗簡卷第19頁至第21頁),可知原審亦已考量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始量處上開刑度。故原審不僅本於罪刑相當性之原則,而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刑罰,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無濫行裁量之情,尚難認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是本件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虹到庭執行職務。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599號刑事簡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