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劉冠廷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受刑人
邱盛昶

具 保 人 邱韋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韋傑因被告即受刑人邱盛昶(下稱受刑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沒入保證金之適用,以被告(包括受刑人)已逃匿為必要,若未能確定被告已逃匿,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又所謂「逃匿」,應係指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含到案),且具保人亦無法通知、督促或協同其到庭,復拘提無著之情形;蓋如未合法傳喚,被告本即無到庭之義務,自無構成逃匿之可能,先予敘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檢察官訊問筆錄、苗栗地檢署法警報告單附卷可稽。而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苗簡字第1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3年2月22日而確定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嗣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准許受刑人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後,受刑人並未履行完成,經聲請人改以指揮受刑人入監執行,並按受刑人住所即苗栗縣○○鄉○○村○○街00號2樓傳喚其應於114年3月12日到案接受執行,對其住所送達之該執行傳票,於114年2月19日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而依法送達,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等節,有苗栗地檢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存卷可稽。另聲請人同時依具保人斯時住所即苗栗縣○○鄉○○村○○街00號3樓通知具保人應通知受刑人於114年3月12日到案接受執行,而此通知乃由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即受刑人收受等情,有苗栗地檢署114年2月17日苗檢映戊114執再48字第1149004459號函(稿)、送達證書存卷可佐,然按有關應送達予具保人之文書,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即令被告係具保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不可由其代為收受應送達予具保人之文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2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此部分對具保人之送達,應屬不合法。

㈢聲請人固再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114年5月2日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受刑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並且有依上開實務見解意旨,發函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送達前開通知時,要求警方於送達具保人時,不得由受刑人代收,而該通知於114年4月20日經員警送達具保人本人收受,然聲請人未再傳喚受刑人於114年5月2日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苗栗地檢署114年4月11日苗檢映戊114執再48字第1149010011號函(稿)、執行傳票命令、送達證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執再字第48號卷無訛。參諸前揭通知之過程,由於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及帶同受刑人到案的時間,已經聲請人於該通知上載明為「114年5月2日」,與前揭「114年3月12日」有所不同,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再次傳喚受刑人使其知悉其有於「114年5月2日」到案接受執行之義務,並以受刑人有無遵期到案作為判斷其有無規避刑事責任而屬「已逃匿」之依據。職此,於未合法傳喚受刑人於「114年5月2日」到案之情況下,受刑人自無於該日到案義務。縱具保人受合法通知,其亦無督促受刑人於指定日期到案之可能及責任,而受刑人要無構成逃匿之可能。綜上,聲請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89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