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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О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劉興浪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О六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五號、毒偵緝字第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安非他命零點玖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於八十四年八月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不知警惕,復於八十七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下稱安非他命),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該院乃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五四號判決免刑確定。詎甲○○又基於施用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前案判決後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一日止,連續在苗栗縣頭份鎮○○路祥安教練場或新竹縣峨嵋鄉富興村十鄰七號其住處等地,以吸食器施用安非他命多次,平均一星期施用一次。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一四五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安非他命0.九公克。同年八月二十三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甲○○又在苗栗縣頭份鎮○○路祥安教練場旁,為警攔檢,扣得其所有之吸食器一組。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0六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事實供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苗栗縣衛生局檢驗結果確有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局出具之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二紙在卷可証,復有安非他命零點九公克及吸食器一組扣案足憑。其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為警查獲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亦有苗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八十八年九月六日苗所衛字第二九三四號函附卷可憑。且其前因施用安非他命,為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該院乃判決免刑並確定,復有該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五四號判決書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暨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証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前因施用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一次,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又施用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安非他命前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查被告前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於八十四年八月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復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前開素行、犯罪之手段、吸用之期間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施用安非他命係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安非他命0.九公克及吸食器一組,分別係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文中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劉 興 浪

書記官 劉 秋 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О六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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