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七一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七七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毒品罪。扣案之吸食器一組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之用,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安非他命一‧○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