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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一О一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誌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一О一八號

聲請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逾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第二款逾越牆垣加重竊盜罪及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論處。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五千元確定,甫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短時間內本件再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併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林 誌 誠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一О一八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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