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84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簡字第8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906 號),經本院改用簡易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另補充:本件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有刑法第62條前段之適用。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附錄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