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6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簡字第6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物、價值、所生之危害、犯後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參酌被告於犯罪後未發覺前,主動向警方自首並接受裁判等情等一切情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62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6711號
    被      告  甲○○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溪洲里10鄰砂崙湖92
                          號
                        (另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5至96年間,因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8月、10月、10月、10月確
    定,嗣經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於97年10月30日
    假釋出監,並於98年3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猶不知悔
    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8月3日15時許,在苗
    栗縣後龍鎮火車站前,以自備鑰匙1支(未扣案)插入發動
    引擎之方式,竊取乙○○所有之車號962-DPM號重型機車,
    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於使用2、3天後,棄置於同鎮○○里
    ○○○路旁之草叢內。嗣於98年8月14日15時30分許,甲○
    ○在同鎮溪洲里溪洲國小前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於犯罪未
    發現前,向員警自首並帶警尋回上開竊得重型機車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被害人乙○○於警詢之
    指述,(三)贓物認領保管單、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
    入單、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及被告帶警尋回上開竊得
    重型機車照片2張。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
    被告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上情並接受裁判,請依法減輕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檢察官  黃智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穎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65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