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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04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10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秀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60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秀珠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門號 0000000000 號( HTC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本件被告自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起,至同年月 17 日晚上 9 時40 分許為警查獲前,先後多次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財物,並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本質上即含有反覆實施性質,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再按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對賭財物之行為,乃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發為一個賭博之行為,雖有觸犯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 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圖利聚眾賭博罪,然其行為既僅有一個,自應依同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方屬確當(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非字第 18 號、79 年度台非字第201號、第 206 號、80 年度台非字第 17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以 1 個經營賭博場所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 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圖利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非是,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營利期間,兼衡被告年齡、國中之智識程度、經營檳榔攤、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六合彩簽單 2 張、供簽賭使用門號 0000000000號( HTC 廠牌)之行動電話 1 支,然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期間獲利(所得)新臺幣 3,000 元至 4,000 元左右,惟尚無從確認其獲利確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當以新臺幣 3,000 元認定之,於此數額範圍,應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0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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