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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交簡字第29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交簡字第29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信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信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犯罪事實欄第一項倒數第3 至4 行關於攔查時間部分,應更正為:「107 年4 月5 日9 時57分許」。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政府一再宣導,已屬社會大眾難以容忍寬宥之行為,被告對此應有認識,然卻毫無道路交通安全觀念,竟仍貿然為之,顯然心存僥倖,輕忽他人與自身之安全,實屬可議。兼衡被告被查獲後,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46毫克之犯罪情節,及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劉東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840號
    被      告  陳信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同於民國107年4月4日23時許至翌(5)日凌晨4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居所飲用酒類並稍事休息,
    明知已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107年4月5日9時3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外出,復於同日9時59分
    許,行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為警攔查,經施以吐氣
    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值為每公升1.4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同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酒精濃度測試列印紙、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
    果確認單各乙份在卷可稽。本件被告酒後吐氣酒精濃度經測
    得之數值為每公升1.46毫克,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飲酒駕駛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劉東昀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彭旭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交簡字第29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