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訴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員晉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練炫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