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4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靖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靖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靖竣(原名黃文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7 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黃靖竣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下簡稱第1 罪),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投刑簡字第5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簡稱第2罪),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投刑簡字第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4 月確定(下簡稱第3 罪),上開數案件,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8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其於94年2 月25日入監執行,於95年12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然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易字第364 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月、5 月、6 月、10月、6 月確定(下簡稱第4 、5 、6 、7 、8 、9 罪),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7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簡稱第10罪),上揭第4 至10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58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 月確定;上揭假釋並經撤銷後,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裁定將第2 、3 罪減刑為有其徒刑3 月、2 月,並與不予減刑之第1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3 年3 月,而尚餘殘刑有期徒刑7 月又5 日。其於96年10月30日再度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7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4046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0461 號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