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5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5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伍晉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伍晉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伍晉宏前因詐欺及侵占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