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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5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投刑簡字第5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明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明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報告機關更正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5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