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5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投刑簡字第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明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明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報告機關更正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