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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雷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平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李平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金嗓電腦點歌伴唱機壹台、遙控器壹個、點歌本壹本,均沒收之。

事實

一、李平和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嗣經該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7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歌曲歌詞(下稱系爭歌曲),係長欣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長欣公司)自乾坤影視傳播公司(下稱乾坤公司)經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影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未經長欣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或出租。詎李平和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 年1 月1 日起將其所有之金嗓電腦點歌伴唱機1 臺、遙控器1 個及點歌本1 本,以每月租金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出租與在南投縣南投市東山84號之8 號經營永和釣蝦場之廖慶松(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李平和嗣100 年10月2 日前某日(惟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授權期間內),在不詳地點,擅自從網路下載系爭歌曲並重製於其所有之CF卡中後,再將上開CF卡插入上開伴唱機內,供上開釣蝦場內不特定客人點唱,以此方式侵害長欣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因長欣公司於100 年10月2 日派員至上開釣蝦場內蒐證並報警,經警於100 年12月12日15時15 分 許起至同日45時47分許止,持本院100 年度聲搜字第125 號搜索票前往上開釣蝦場搜索,當場扣得李平和所有而供其前開侵害系爭歌曲著作財產權犯行所用之金嗓電腦點歌伴唱機1 台、遙控器1 個、點歌本1 本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長欣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平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前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廖慶松、郭力維、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學賢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告訴人長欣公司長欣字第0000000-0 號函文、華威公司101 年1 月28日函文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乾坤字第0000000-0 號函文各1 份、系爭歌曲之相關授權文書各8 份、本院100 年度聲搜字第125 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等各1 份、現場照片17幀、電視螢幕畫面翻拍照片20幀、歌本翻拍照片7 幀等在卷可稽並有金嗓電腦點歌伴唱機1臺、搖控器1 個及點歌本1 本等扣案足憑,堪認被告自白為真實,是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出租重製他人著作之低度行為,應為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可供參照)。起訴書認此部分為想像競合關係,容有未洽,附此敘明。又被告以一次重製行為,侵害告訴人就系爭歌曲所享有之各項著作財產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被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1月,於96年10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李平和欠缺智慧財產權保護概念,無視於我國政府多年來保護智慧財產權以鼓勵創作之政策宣導,未得告訴人之授權,即擅自重製系爭歌曲並出租與他人,不僅侵害告訴人之獲利,對我國之音樂創作環境亦顯有不利之影響,其行為實有不當,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失,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諸其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數量,學歷為高職肄業(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扣案之金嗓電腦點歌伴唱機1 臺、遙控器1 支、點歌本1本,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自白及證人廖慶松證述在卷,均依法予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侵害長欣公司音樂著作一覽表
┌──┬─────┬──────┬────────────────────┐
│編號│音樂著作名│原始著作權人│權利移轉及授權期間                      │
│    │稱        │            │                                        │
├──┼─────┼──────┼────────────────────┤
│  1 │別來這套  │詞:翁何文  │1.翁何文於98年3 月23日賣斷予盧和益      │
│    │          │曲:翁何文  │2.盧和益於98年12月30日專屬授權予乾坤公司│
│    │          │            │  2 年                                  │
│    │          │            │3.乾坤公司於100 年7 月19日再專屬授權予瑞│
│    │          │            │  影公司(音樂著作部分為                │
│    │          │            │  授權期間為100 年3 月8 日至101 年6 月14│
│    │          │            │  日、視聽著作部分為100 年3 月8 日至101 │
│    │          │            │  年12月31)                            │
│    │          │            │4.瑞影公司於100 年7 月19日再專屬授權「詞│
│    │          │            │  」予長欣公司(授權期間為100 年3 月8 日│
│    │          │            │  至101 年6 月14日)                    │
├──┼─────┼──────┼────────────────────┤
│  2 │斬斷情路  │詞:簡世亮(│1.簡世亮於99年9 月30日將詞曲專屬授權予盧│
│    │          │荒山亮)    │  和益                                  │
│    │          │曲:簡世亮(│2.盧和益於99年10月25日再專屬授權予乾坤公│
│    │          │荒山亮)    │  司2 年                                │
│    │          │            │3.乾坤公司於100 年6 月17日再專屬授權予瑞│
│    │          │            │  影公司(授權期間為100 年6 月15日至101 │
│    │          │            │  年6 月14日)                          │
│    │          │            │4.瑞影公司於100 年6 月17日再專屬授權「詞│
│    │          │            │  」予長欣公司(授權期間為100 年6 月15日│
│    │          │            │  至101 年6 月14日)                    │
├──┼─────┼──────┼────────────────────┤
│  3 │辜負你的愛│詞:陳偉強  │1.陳偉強於99年8 月13日賣斷予盧和益      │
│    │          │曲:陳偉強  │2.盧和益於99年9月1日專屬授權予乾坤公司2 │
│    │          │            │  年                                    │
│    │          │            │3.乾坤公司於100 年6 月17日再專屬授權予瑞│
│    │          │            │  影公司(音樂著作部分為授權期間為100 年│
│    │          │            │  2 月24日至101 年6 月14日、視聽著作部分│
│    │          │            │  為100 年2 月24 日至101 年12月31)     │
│    │          │            │4.瑞影公司於100 年6 月17日再專屬授權「詞│
│    │          │            │  」予長欣公司(授權期間為100 年2 月14日│
│    │          │            │  至101 年6 月14日)                    │
├──┼─────┼──────┼────────────────────┤
│  4 │煞        │詞:林東松  │1.林東松於99年4月26日賣斷予盧和益       │
│    │          │曲:林東松  │2.盧和益於99年10月30日專屬授權予乾坤公司│
│    │          │            │  2 年                                  │
│    │          │            │3.乾坤公司於100 年5 月20日再專屬授權予瑞│
│    │          │            │  影公司(音樂著作部分為授權期間為100 年│
│    │          │            │  2 月24日至101 年5 月14日、視聽著作部分│
│    │          │            │  為100 年2 月24日至101 年12月31)      │
│    │          │            │4.瑞影公司於100 年5 月20日再專屬授權「詞│
│    │          │            │  」予長欣公司(授權期間為100 年2 月24日│
│    │          │            │  至101 年5 月14日)                    │
├──┼─────┼──────┼────────────────────┤
│  5 │慣習      │詞:陳偉強  │1.陳偉強於99年1月5日賣斷予盧和益        │
│    │          │曲:陳偉強  │2.盧和益於99年2 月5 日專屬授權予乾坤公司│
│    │          │            │  2 年                                  │
│    │          │            │3.乾坤公司於100 年4 月18日再專屬授權予瑞│
│    │          │            │  影公司(授權期間為99年12月14日至100 年│
│    │          │            │  12月13日年3 月8 日)                  │
│    │          │            │4.瑞影公司於100 年4 月18日再專屬授權「詞│
│    │          │            │  」予長欣公司(授權期間為99年12月14日至│
│    │          │            │  100 年12月13日)                      │
├──┼─────┼──────┼────────────────────┤
│  6 │嘸甘      │詞:張勇強  │1.張勇強於99年12月3日賣斷予盧和益       │
│    │          │曲:張勇強  │2.盧和益於99年12月10日專屬授權予乾坤公司│
│    │          │            │  2 年                                  │
│    │          │            │3.乾坤公司於100 年4 月18日再專屬授權予瑞│
│    │          │            │  影公司(音樂著作之授權期間為100 年2 月│
│    │          │            │  17日至101 年4 月14日、視聽著作之授權期│
│    │          │            │  間為100 年2 月17日至101 年12月31日)  │
│    │          │            │4.瑞影公司於100 年4 月18日再專屬授權「詞│
│    │          │            │  」予長欣公司                          │
│    │          │            │  (音樂著作之授權期間為100 年2 月17 日 │
│    │          │            │  至101 年4 月14日、視聽著作之授權期間為│
│    │          │            │  100 年2 月17日至101 年12月31日)      │
├──┼─────┼──────┼────────────────────┤
│  7 │愛你辣    │詞:謝金燕與│1.謝金燕與孫淑媚於99年7 月1 日將「詞」之│
│    │          │    孫淑媚  │  音樂著作賣斷予盧和益                  │
│    │          │曲:呂曉棟  │2.盧和益於99年7 月20日將「詞」之音樂著作│
│    │          │            │  專屬授權予乾坤公司2 年                │
│    │          │            │3.乾坤公司於99年12月20日再將「詞」之音樂│
│    │          │            │  著作專屬授權予瑞影公司(音樂著作之授權│
│    │          │            │  期間為99年9 月30日至100 年12月14日、視│
│    │          │            │  聽著作之授權期間為99年9 月30日至101 年│
│    │          │            │  12 月31 日)                          │
│    │          │            │4.瑞影公司於99年12月20日再將「詞」之音樂│
│    │          │            │  著作專屬授權予長欣公司(授權期間為99  │
│    │          │            │  年9 月30日至100 年12月14日)          │
├──┼─────┼──────┼────────────────────┤
│  8 │嗶嗶嗶    │詞:謝金燕  │1.謝金燕於99年7 月1 日將「詞」音樂著作賣│
│    │          │曲:呂曉棟  │  斷予盧和益                            │
│    │          │            │2.盧和益於99年7 月20日將「詞」之音樂著作│
│    │          │            │  專屬授權予乾坤公司2 年                │
│    │          │            │3.乾坤公司於99年12月20日再將「詞」之音樂│
│    │          │            │  著作專屬授權予瑞影公司(音樂著作之授權│
│    │          │            │  期間為99年9 月30日至100 年12月14日、視│
│    │          │            │  聽著作之授權期間為99年9 月30日至101 年│
│    │          │            │  12 月31 日)                          │
│    │          │            │4.瑞影公司於99年12月20日再將「詞」之音樂│
│    │          │            │  著作專屬授權予長欣公司(授權期間為99  │
│    │          │            │  年9 月30日至100 年12月14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