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淑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淑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張淑玲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同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4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5 月確定,惟嗣經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非字第38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4 月確定;復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592號判決判分別處有期徒刑15年4 月、15年4 月、7 年4 月、7 年4 月、10月確定;另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8 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判決書暨宣示判決筆錄共5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3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上開如附表所示之11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