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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吳昆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2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峻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峻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峻廷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0年7月20日22時許,在南投縣竹山鎮○○里○○巷0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管吸食器內,再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7月21日10時10分許,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峻廷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

㈢竹山分局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

㈣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

,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條第2項既規定,前項(第1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即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71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嗣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逕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經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0年10月19日至102年10月18日止);惟被告未能於緩起訴期間內履行檢察官所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條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2月20日以102年度撤緩字第2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本案犯行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嗣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予以起訴,自屬適法。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為本案犯行,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2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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