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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献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献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献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1 年9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 年1 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献進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 月確定;同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8 月、以99年度訴字第6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其於99年11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1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 宜 娟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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