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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吳金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瑞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瑞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瑞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 年1 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余瑞章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5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5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繼於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一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述5 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其入監執行上述案件後,於99年10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又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之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繼於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100 年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後述3 罪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聲字第41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前揭假釋乃遭撤銷,餘有殘刑3 月又29日,並與上述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部分於100 年4 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1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金 玫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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