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5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558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83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文義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98年度審毒聲字第193 號裁定於98年11月17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至同年12月28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二、嗣陳文義仍未能戒絕毒癮,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3 年10月8 日16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其位於南投縣○○鎮○○里○○巷000 號之租屋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其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於103 年10月8 日18時許,在上開地點逮捕,因而查獲,並當場扣得為其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復經警於該日20時30分許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亦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03 年10月8 日20時30分許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毒品案件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日期:103 年10月22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憑,另有上開玻璃球吸食器1 組扣案可資佐證。綜上,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其他事證相符,可以採信。
三、又被告陳文義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98年度審毒聲字第193 號裁定於98年11月17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至同年12月28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從而,被告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事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核被告陳文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其於101 年8月8 日入監執行,至101 年10月1 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於本院卷內可按,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竟故態復萌,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足認其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上開玻璃球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清財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