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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吳金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2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馬晏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晏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馬晏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係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

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第1 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二、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之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3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 、4至17所示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3 年5 月13日所提出之聲請合併執行狀1 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4 至17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之從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附表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金 玫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馬晏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7 月15日    │100 年7 月1 日    │100 年7 月5 日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 年度毒│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90號       │字第649號         │字第649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496 │101 年度易字第99號│101 年度易字第99號│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0 年11月22日    │101 年4 月12日    │101 年4 月12日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496 │101 年度易字第99號│101 年度易字第99號│
│判│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100 年12月9 日    │101 年5 月10日    │101 年5 月10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0 年度執│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
│            │字第2744號        │字第1137號        │字第1137號        │
│            │編號1 至3 曾經本院│編號1 至3 曾經本院│編號1 至3 曾經本院│
│            │以101 年度聲字第59│以101 年度聲字第59│以101 年度聲字第59│
│            │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            │(南投地檢101 年度│(南投地檢101 年度│(南投地檢101 年度│
│            │執更字第470 號、彰│執更字第470 號、彰│執更字第470 號、彰│
│            │化地檢101 年度執更│化地檢101 年度執更│化地檢101 年度執更│
│            │助字第189號)     │助字第189號)     │助字第189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8 月10日    │100 年8 月10日    │100 年8 月26日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736、3737、37│字第3736、3737、37│字第3736、3737、37│
│            │38、3739、3953、44│38、3739、3953、44│38、3739、3953、44│
│            │04號等            │04號等            │04號等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最│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
│後│        │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
│事│        │780 號(聲請書漏載│780 號            │780 號            │
│實│        │101 年度訴字第780 │                  │                  │
│審│        │號,應予補充)    │                  │                  │
│  ├────┼─────────┼─────────┼─────────┤
│  │判決日期│102 年1 月11日    │102 年1 月11日    │102 年1 月11日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
│判│        │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
│決│        │780 號            │780 號            │780 號            │
│  ├────┼─────────┼─────────┼─────────┤
│  │判決確定│102 年2 月1 日    │102 年2 月1 日    │102 年2 月1 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字第390 號、彰化地│字第390 號、彰化地│字第390 號、彰化地│
│            │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
│            │92號              │92號              │92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8 月26日    │100 年8 月30日    │100 年9 月13日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736、3737、37│字第3736、3737、37│字第3736、3737、37│
│            │38、3739、3953、44│38、3739、3953、44│38、3739、3953、44│
│            │04號等            │04號等            │04號等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最│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
│後│        │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
│事│        │780 號            │780 號            │780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 年1 月11日    │102 年1 月11日    │102 年1 月11日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
│判│        │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
│決│        │780 號            │780 號            │780 號            │
│  ├────┼─────────┼─────────┼─────────┤
│  │判決確定│102 年2 月1 日    │102 年2 月1 日    │102 年2 月1 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字第390 號、彰化地│字第390 號、彰化地│字第390 號、彰化地│
│            │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
│            │92號              │92號              │92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9 月14日    │100 年9 月15日    │100 年9 月22日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736、3737、37│字第3736、3737、37│字第3736、3737、37│
│            │38、3739、3953、44│38、3739、3953、44│38、3739、3953、44│
│            │04號等            │04號等            │04號等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最│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
│後│        │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
│事│        │780 號            │780 號            │780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 年1 月11日    │102 年1 月11日    │102 年1 月11日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
│判│        │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
│決│        │780 號            │780 號            │780 號            │
│  ├────┼─────────┼─────────┼─────────┤
│  │判決確定│102 年2 月1 日    │102 年2 月1 日    │102 年2 月1 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字第390 號、彰化地│字第390 號、彰化地│字第390 號、彰化地│
│            │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
│            │92號              │92號              │92號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8年1月    │有期徒刑2年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9 月22日    │100 年10月2日     │100 年8 月16日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736、3737、37│字第3736、3737、37│字第3736、3737、37│
│            │38、3739、3953、44│38、3739、3953、44│38、3739、3953、44│
│            │04號等            │04號等            │04號等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最│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
│後│        │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
│事│        │780 號            │780 號            │780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 年1 月11日    │102 年1 月11日    │102 年1 月11日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
│判│        │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
│決│        │780 號            │780 號            │780 號            │
│  ├────┼─────────┼─────────┼─────────┤
│  │判決確定│102 年2 月1 日    │102 年2 月1 日    │102 年2 月1 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字第390 號、彰化地│字第390 號、彰化地│字第390 號、彰化地│
│            │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
│            │92號              │92號              │92號              │
└──────┴─────────┴─────────┴─────────┘
┌──────┬─────────┬─────────┬─────────┐
│編        號│        16        │        17        │                  │
├──────┼─────────┼─────────┼─────────┤
│罪        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8 月26日    │100 年9 月14日    │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南投地檢100 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736、3737、37│字第3736、3737、37│                  │
│            │38、3739、3953、44│38、3739、3953、44│                  │
│            │04號等            │04號等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最│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                  │
│後│        │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                  │
│事│        │780 號            │780 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102 年1 月11日    │102 年1 月11日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655 │100 年度訴字第655 │                  │
│判│        │號、101 年度訴字第│號、101 年度訴字第│                  │
│決│        │780 號            │780 號            │                  │
│  ├────┼─────────┼─────────┼─────────┤
│  │判決確定│102 年2 月1 日    │102 年2 月1 日    │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            │字第390 號、彰化地│字第390 號、彰化地│                  │
│            │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                  │
│            │92號              │9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