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6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6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建政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建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政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吳建政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5、17、18 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 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已修正,並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新法增訂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規定,且考其修正意旨,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使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是經比較之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為適用。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均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參照)。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吳建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8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0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聲字第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提出之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再徵諸前揭說明,此部分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雖原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建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叁││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100 年12月19日 │101 年2 月21日 │101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年 度 案 號│緝字第194 至199 號│緝字第194 至199 號│緝字第194 至199 號│├───┬────┼─────────┼─────────┼─────────┤│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 決 │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3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2年9月10日 │102年9月10日 │102年9月1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 │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 │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 年5 月(103 年│刑2 年5 月(103 年│刑2 年5 月(103 年││ │度執更字第542 號、│度執更字第542 號、│度執更字第542 號、││ │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 │更助字第169 號) │更助字第169 號) │更助字第169 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叁││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1日 │101 年3月12日 │101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年 度 案 號│緝字第194 至199號 │緝字第194 至199號 │緝字第194 至199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3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102年9月10日 │102年9月10日 │102年9月1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 │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 │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 年5 月(103 年│刑2 年5 月(103 年│刑2 年5 月(103 年││ │度執更字第542 號、│度執更字第542 號、│度執更字第542 號、││ │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 │更助字第169 號) │更助字第169 號) │更助字第169 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叁││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101年7月12日 │101 年3 月13 日 │101年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年 度 案 號│緝字第194 至199 號│緝字第194 至199 號│緝字第194 至199 號│├───┬────┼─────────┼─────────┼─────────┤│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3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102年9月10日 │102年9月10日 │102年9月1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 │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 │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 年5 月(103 年│刑2 年5 月(103 年│刑2 年5 月(103 年││ │度執更字第542 號、│度執更字第542 號、│度執更字第542 號、││ │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 │更助字第169 號) │更助字第169 號) │更助字第169 號)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叁││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14日 │101 年3月20日 │101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年 度 案 號│緝字第194 至199號 │緝字第194 至199號 │緝字第194 至199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3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102年9月10日 │102年9月10日 │102年9月1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 │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 │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 年5 月(103 年│刑2 年5 月(103 年│刑2 年5 月(103 年││ │度執更字第542 號、│度執更字第542 號、│度執更字第542 號、││ │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 │更助字第169 號) │更助字第169 號) │更助字第169 號)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叁││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25日 │101 年3月26日 │101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彰化地檢102 年度偵││年 度 案 號│緝字第194 至199號 │緝字第194 至199號 │緝字第194 至199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3日 │102年8月13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102 年度簡字第1020││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102年9月10日 │102年9月10日 │102年9月1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 │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緝字第98號編號1 至││ │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 年5 月(103 年│刑2 年5 月(103 年│刑2 年5 月(103 年││ │度執更字第542 號、│度執更字第542 號、│度執更字第542 號、││ │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彰化地檢103 年度執││ │更助字第169 號) │更助字第169 號) │更助字第169 號)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犯 罪 日 期│102年4 月23日 │101年3月15日 │101年2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 │南投地檢102年度 │南投地檢101 年度││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846號 │毒偵字第644號 │偵字第3174號 │├───┬────┼────────┼────────┼────────┤│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60│103 年度訴緝字第│103 年度易緝字第││事實審│ │3號 │4號 │8號 ││ ├────┼────────┼────────┼────────┤│ │判 決 │103年3月27日 │103年4月1日 │103年9月25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2 年度訴字第60│103 年度訴緝字第│103 年度易緝字第││判 決│ │3號 │4號 │8號 ││ ├────┼────────┼────────┼────────┤│ │判 決│103年4月15日 │103年4月25日 │103年10月2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 │南投地檢103年度 │南投地檢103 年度││ │執字第1141號 │執字第1184號、 │執字第2751號(彰 ││ │編號1 至17經定應│編號1 至17經定應│化地檢103 年度執││ │執行有期徒刑2 年│執行有期徒刑2 年│助字第674 號) ││ │5 月(103 年度執│5 月(103 年度執│ ││ │更字第542 號、彰│更字第542 號、彰│ ││ │化地檢103 年度執│化地檢103 年度執│ ││ │更助字第169 號)│更助字第169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