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投簡字第34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投簡字第34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英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5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英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殘渣袋貳只、玻璃球管吸食器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 件、照片2 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英豪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365 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 年8 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第28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4 年7 月6 日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應依法追訴審理,檢察官就被告所犯本案施用毒品行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自屬適法,合先敘明。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及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前於103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桃交簡字第37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4 年5 月2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行,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甫經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仍未斷除毒癮,再度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扣案之殘渣袋2 只、玻璃球管吸食器1 支,均係被告所有,而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乙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見警卷第8 頁、偵卷第1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凱傑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投簡字第34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