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柏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9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柏峰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柏峰知悉如附表所示之物(起訴書附表編號2 所示夾鏈袋包裝9 包記載有誤,應予更正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8 包)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3 款所定之第二、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4 月初,在位於臺中市之金麗都酒店,以新臺幣5 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泥鰍」之男子同時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並放置於其南投縣○○市○○路0 段000 號之住處內而持有之。嗣於105 年4 月27日上午7 時許,經警至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等物,而悉上情。
㈡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柏峰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本院搜索票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50500027號(下稱第27號鑑驗書)、0000000000號(下稱第29號鑑驗書)、0000000000號(下稱第30號鑑驗書)鑑驗書各1 份及毒品案照片87張。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純質淨重係驗前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501 號卷第32頁備考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先經第27號鑑驗書檢出毒品成分,再經第29、30號鑑驗書分別檢出毒品純質淨重)(起訴書附表編號2 所示之夾鏈袋包裝9 包、本院卷第13頁扣押物品清單第5 項所示之愷他命9 包記載有誤,經本院當庭勘驗計算夾鏈袋包裝之愷他命即附表編號3 數量,為8 包,見警卷第6 頁、本院卷第31、34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3 款所定之第二、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 至6 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而被告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論處。
㈢又被告於103 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4 年8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另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相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茲查,被告雖於警詢及偵訊時供出毒品上手即綽號「泥鰍」之男子,但未敘明「泥鰍」之真實姓名、住居所、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無從因此查獲其毒品來源,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並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而其知悉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三級毒品,竟仍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實有不該,兼衡其持有之第二、三級毒品數量,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之危害,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製茶工作之生活狀況,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2 另檢出愷他命成分),有上開鑑驗書在卷為憑,且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被告所有乙情,業據被告陳述明確(見警卷第8 頁、本院卷第34頁反面),按諸銷燬仍屬沒收性質(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87號判決要旨參照),爰依本案裁判時即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及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9 所示之物(編號2 所示之物雖有檢出愷他命成分,但已宣告沒收銷燬,業如前述),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亦有上開鑑驗書在卷供參,上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均係被告所有而為其非法持有,亦據被告陳述明確(見警卷第8 頁、本院卷第34頁反面),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及塑膠瓶,均有微量毒品附著,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依前開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5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之物 │檢出毒品成分 │純質淨重 │ ├──┼───────┼─────────────┼────────────┤ │ 1 │透明結晶9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1、2之第二級毒品甲│ │ │即第27號鑑驗書│ │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合計24│ │ │檢品編號:B050│ │.0935 公克)(見105 年度│ │ │6084、B0000000│ │毒偵字第501 號卷第32頁備│ │ │至B0000000,含│ │考⒋、⒏)(編號1、2合│ │ │包裝袋9 只) │ │計10包) │ ├──┼───────┼─────────────┤ │ │ 2 │透明結晶1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 │ │ │即第27號鑑驗書│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檢品編號:B050│ ├────────────┤ │ │6085,含包裝袋│ │編號2、3之第三級毒品愷│ │ │1 只) │ │他命純質淨重合計25.0964 │ ├──┼───────┼─────────────┤公克(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 │ 3 │白色結晶8 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扣押物品│501 號卷第32頁備考⒌、⒐│ │ │含包裝袋8 只)│清單所載愷他命9 包有誤,應│) │ │ │、透明塑膠瓶罐│為8 包,1 包為第27號鑑驗書│ │ │ │(內有白色結晶│檢品編號:B0000000之白色粉│ │ │ │)3 罐(含塑膠│末,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501 │ │ │ │瓶3 罐) │號55頁、本院卷第31、33頁)│ │ ├──┼───────┼─────────────┼────────────┤ │ 4 │黃色粉末28包(│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編號4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 │ │含包裝袋28只)│ │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合計6.│ │ │ │ │0354公克,見105 年度毒偵│ │ │ │ │字第501 號卷第33頁 │ ├──┼───────┼─────────────┼────────────┤ │ 5 │橙色錠劑17包(│第三級毒品3,4 亞甲基雙氧-N│(毒品純度低於1%,不予計│ │ │含包裝袋17只)│- 乙基卡西酮、1-(5-氟戊基│算純質淨重,見105 年度毒│ │ │ │)-3-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偵字第501 號卷第34、36頁│ │ │ │)引 │) │ ├──┼───────┼─────────────┼────────────┤ │ 6 │青綠色錠劑2 包│第三級毒品1-(5-氟戊基)-3│編號6、7之第三級毒品1-│ │ │(含包裝袋2 只│-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引│(5-氟戊基)-3- (1-四甲│ │ │) │、3,4 亞甲基雙氧-N- 乙基│基環丙基甲醯)引純質淨│ │ │ │卡西酮、愷他命 │重合計0.2616公克(其餘毒│ │ │ │ │品純度低於1%,不予計算純│ ├──┼───────┼─────────────┤質淨重,見105 年度毒偵字│ │ 7 │綠色錠劑3 包(│第三級毒品1-(5-氟戊基)-3│第501 號卷第35、36頁) │ │ │含包裝袋3 只)│-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引│ │ │ │ │、1-(5-氟戊基)-3- (1-│ │ │ │ │奈甲醯)引、3,4 亞甲基雙│ │ │ │ │氧-N -乙基卡西酮 │ │ ├──┼───────┼─────────────┼────────────┤ │ 8 │鋁箔排裝橙色錠│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編號8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 │劑90粒(含包裝│ │泮純質淨重合計0.4283公克│ │ │袋) │ │,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501 │ │ │ │ │號卷第33頁 │ ├──┼───────┼─────────────┼────────────┤ │ 9 │白色粉末1 包(│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 │編號9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 │ │含包裝袋1 只)│ │卡西酮純質淨重0.8334公克│ │ │ │ │,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501 │ │ │ │ │號卷第32、33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