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4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鈺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鈺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鈺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9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2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確定;同年間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投交簡字第3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4 罪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711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 年6 月確定。另於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1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622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6221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