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1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212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家榮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審易字第212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07 號),於中華民國105 年6月27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莊家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莊家榮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 年11月24日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 5年1 月19日凌晨1 時許,在南投縣竹山鎮○○路0 段00○0 號,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 次。嗣因莊家榮係毒品列管人口,經警於105 年1 月23日上午11時1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被告前於100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5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11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3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19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於102 年8 月9 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103 年6 月5 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