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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國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柏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9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柏峰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柏峰知悉如附表所示之物(起訴書附表編號2 所示夾鏈袋包裝9 包記載有誤,應予更正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8 包)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3 款所定之第二、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4 月初,在位於臺中市之金麗都酒店,以新臺幣5 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泥鰍」之男子同時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並放置於其南投縣○○市○○路0 段000 號之住處內而持有之。嗣於105 年4 月27日上午7 時許,經警至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等物,而悉上情。

㈡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柏峰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本院搜索票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50500027號(下稱第27號鑑驗書)、0000000000號(下稱第29號鑑驗書)、0000000000號(下稱第30號鑑驗書)鑑驗書各1 份及毒品案照片87張。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純質淨重係驗前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501 號卷第32頁備考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先經第27號鑑驗書檢出毒品成分,再經第29、30號鑑驗書分別檢出毒品純質淨重)(起訴書附表編號2 所示之夾鏈袋包裝9 包、本院卷第13頁扣押物品清單第5 項所示之愷他命9 包記載有誤,經本院當庭勘驗計算夾鏈袋包裝之愷他命即附表編號3 數量,為8 包,見警卷第6 頁、本院卷第31、34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3 款所定之第二、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 至6 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而被告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論處。

㈢又被告於103 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4 年8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另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相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茲查,被告雖於警詢及偵訊時供出毒品上手即綽號「泥鰍」之男子,但未敘明「泥鰍」之真實姓名、住居所、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無從因此查獲其毒品來源,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並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而其知悉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三級毒品,竟仍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實有不該,兼衡其持有之第二、三級毒品數量,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之危害,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製茶工作之生活狀況,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2 另檢出愷他命成分),有上開鑑驗書在卷為憑,且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被告所有乙情,業據被告陳述明確(見警卷第8 頁、本院卷第34頁反面),按諸銷燬仍屬沒收性質(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87號判決要旨參照),爰依本案裁判時即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及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9 所示之物(編號2 所示之物雖有檢出愷他命成分,但已宣告沒收銷燬,業如前述),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亦有上開鑑驗書在卷供參,上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均係被告所有而為其非法持有,亦據被告陳述明確(見警卷第8 頁、本院卷第34頁反面),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及塑膠瓶,均有微量毒品附著,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依前開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5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之物      │檢出毒品成分              │純質淨重                │
├──┼───────┼─────────────┼────────────┤
│ 1 │透明結晶9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1、2之第二級毒品甲│
│    │即第27號鑑驗書│                          │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合計24│
│    │檢品編號:B050│                          │.0935 公克)(見105 年度│
│    │6084、B0000000│                          │毒偵字第501 號卷第32頁備│
│    │至B0000000,含│                          │考⒋、⒏)(編號1、2合│
│    │包裝袋9 只)  │                          │計10包)                │
├──┼───────┼─────────────┤                        │
│ 2 │透明結晶1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                        │
│    │即第27號鑑驗書│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檢品編號:B050│                          ├────────────┤
│    │6085,含包裝袋│                          │編號2、3之第三級毒品愷│
│    │1 只)        │                          │他命純質淨重合計25.0964 │
├──┼───────┼─────────────┤公克(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
│ 3 │白色結晶8 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扣押物品│501 號卷第32頁備考⒌、⒐│
│    │含包裝袋8 只)│清單所載愷他命9 包有誤,應│)                      │
│    │、透明塑膠瓶罐│為8 包,1 包為第27號鑑驗書│                        │
│    │(內有白色結晶│檢品編號:B0000000之白色粉│                        │
│    │)3 罐(含塑膠│末,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501 │                        │
│    │瓶3 罐)      │號55頁、本院卷第31、33頁)│                        │
├──┼───────┼─────────────┼────────────┤
│ 4 │黃色粉末28包(│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編號4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
│    │含包裝袋28只)│                          │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合計6.│
│    │              │                          │0354公克,見105 年度毒偵│
│    │              │                          │字第501 號卷第33頁      │
├──┼───────┼─────────────┼────────────┤
│ 5 │橙色錠劑17包(│第三級毒品3,4 亞甲基雙氧-N│(毒品純度低於1%,不予計│
│    │含包裝袋17只)│- 乙基卡西酮、1-(5-氟戊基│算純質淨重,見105 年度毒│
│    │              │)-3-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偵字第501 號卷第34、36頁│
│    │              │)引                    │)                      │
├──┼───────┼─────────────┼────────────┤
│ 6 │青綠色錠劑2 包│第三級毒品1-(5-氟戊基)-3│編號6、7之第三級毒品1-│
│    │(含包裝袋2 只│-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引│(5-氟戊基)-3- (1-四甲│
│    │)            │、3,4 亞甲基雙氧-N- 乙基│基環丙基甲醯)引純質淨│
│    │              │卡西酮、愷他命            │重合計0.2616公克(其餘毒│
│    │              │                          │品純度低於1%,不予計算純│
├──┼───────┼─────────────┤質淨重,見105 年度毒偵字│
│ 7 │綠色錠劑3 包(│第三級毒品1-(5-氟戊基)-3│第501 號卷第35、36頁)  │
│    │含包裝袋3 只)│-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引│                        │
│    │              │、1-(5-氟戊基)-3- (1-│                        │
│    │              │奈甲醯)引、3,4 亞甲基雙│                        │
│    │              │氧-N -乙基卡西酮          │                        │
├──┼───────┼─────────────┼────────────┤
│ 8 │鋁箔排裝橙色錠│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編號8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    │劑90粒(含包裝│                          │泮純質淨重合計0.4283公克│
│    │袋)          │                          │,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501 │
│    │              │                          │號卷第33頁              │
├──┼───────┼─────────────┼────────────┤
│ 9 │白色粉末1 包(│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    │編號9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
│    │含包裝袋1 只)│                          │卡西酮純質淨重0.8334公克│
│    │              │                          │,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501 │
│    │              │                          │號卷第32、33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1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