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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4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張國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4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鈺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鈺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鈺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9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2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確定;同年間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投交簡字第3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4 罪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711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 年6 月確定。另於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1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622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6221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4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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