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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2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藍銘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銘祥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7號、105年度訴緝字第25號、第120號及本院105年度訴緝第5號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1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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