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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顏代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9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永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堅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件所示);其中附件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3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 紙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6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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