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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廖健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淑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淑君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者,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受刑人翁淑君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投簡字第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附件編號1 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1 件販賣第一級毒品、2 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0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3 年9 月(共2 罪)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雖經上訴,仍因嗣撤回上訴而確定(如附件編號2 、3 、4 所示);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5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如附件編號5 所示)。

三、茲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件編號2 至編號5 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仍予定刑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字第456 號聲請書及聲請狀各1 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而本院經核卷附前揭案件判決書正本3 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3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廖健男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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