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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投簡字第46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簡字第467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坤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坤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毒品條例於民國97年4月30日修正後,對於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採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附命緩起訴」雙軌制,其目的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被告既同意參加戒癮治療,由檢察官採行「附命緩起訴」方式,此後「附命緩起訴」經撤銷,自不能再改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方式,重啟處遇程序。是該條例第24條乃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此乃因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就前案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附命緩起訴」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因其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處遇,顯見再犯率甚高,原規劃之制度功能已無法發揮成效,自得依毒品條例第23條第2項或第24條第2項規定之相同法理,逕行提起公訴,無再依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重為聲請觀察、勒戒必要。否則若被告心存僥倖,有意避險,選擇對其較有利之戒癮治療,如有再犯,又可規避直接起訴之規定,自與法律規範目的有悖(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被告蔡坤輝前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589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上開緩起訴處分經該署檢察官撤銷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3年度投刑簡字第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於上開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經撤銷後5年內之107年9月23日0時許,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自應逕行追訴處罰,先予敘明。

㈡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前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檢署以101年度毒偵字第589號為附命緩起訴,嗣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並經本院以103年毒投刑簡第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投刑簡第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於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投刑簡第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揭3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被告於104年3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除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經撤銷外,其後仍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猶不知悔改,而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戕害自身健康甚鉅,顯見被告仍未戒除惡習遠離毒品,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鄭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投簡字第46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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