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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顏代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12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簡万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1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簡万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張簡万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某時,在南投縣○○鎮○○路000 巷00弄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燈泡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 年12月22日上午11時3 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簡万億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勘察採證同意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日期106 年12月28日之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3 月5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56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93年度易字第18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雖係距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後再犯,然其既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追訴,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稱之「5 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6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經臺中地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上開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883號裁定應執行刑2 年確定,經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於102 年6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該假釋經撤銷後執行殘刑5 月4 日,於103 年8 月2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又多次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追訴處罰,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顯未戒絕毒癮,亦無遠離毒品之決心;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非直接危害他人權益,犯罪手段亦屬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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