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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蔡霈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2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偉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偉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偉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2月30日或│108年8月19日    │
│                │31日某時點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9年度偵字第 │署109年度偵字第 │
│                │158號           │1325號          │
├───┬────┼────────┼────────┤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9 年度投簡字第│109 年度投簡字第│
│      │        │239號           │286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5月12日    │109年7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9 年度投簡字第│109 年度投簡字第│
│判  決│        │239號           │286號           │
│      ├────┼────────┼────────┤
│      │判    決│109年6月18日    │109年9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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